温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0/8/28 浏览:1026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扬尘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城市建筑工地与道路扬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裸露土地及建筑工程施工、道路施工、建(构)筑物拆除、物料运输和堆放、道路保洁、绿化养护、矿山开发及其他活动中产生的颗粒物对周边环境和大气造成的污染。
第四条 扬尘污染防治遵循“政府主导、部门监督、属地管理、业主负责、公众参与”原则。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将其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有效的保障机制和考核制度。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发现扬尘污染行为应予以制止,并及时告知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相关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扬尘污染防治统一监督管理,协调和督促相关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具体负责工业企业内物料堆场等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工作,并负责作出相应违规行为和矿山项目扬尘污染防治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施工、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施工(新建、扩建)、建(构)筑物拆除现场、拆后地块(收储前)等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工作,并负责作出相应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等交通工程施工、公路运输(除工程渣土和建筑垃圾运输外)、县级以上公路保洁和港口码头堆场等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工作,并负责作出相应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施维护(翻修)、城市道路保洁、工程渣土和建筑垃圾运输、园林绿化养护、违法建(构)筑物拆除现场、建筑垃圾消纳场等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工作,并负责作出相应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储备土地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监管工作,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做好矿山项目环境执法工作,共同监管矿山企业落实矿山粉尘、扬尘防治的主体责任;
(六)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散装水泥(包括粉磨站和搅拌站)、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工作,并负责作出相应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水利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工作,并负责作出相应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
(八)政府其他部门及国有企事业单位按照职责,共同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按照下列要求做好建设项目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的预设、使用、监督工作:
(一)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预算,在招标文件或者工程承发包合同中予以列明, 作为不可竞争性费用计入建设工程总造价,并列入技术标评审内容;
(二)施工单位制定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使用计划,专款专用,建档备查;
(三)监理单位跟踪监督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第八条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按照下列要求共同做好工地扬尘防治工作:
(一)建设单位报批或登记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本时,明确项目扬尘污染防治具体内容。在招标文件或者工程承发包合同中明确对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关于扬尘污染防治内容要求和各方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二)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并在开工前报送相关主管部门;
(三)监理单位定期监督检查施工单位扬尘防治措施实施情况,并分阶段开展评估,形成检查记录和评估报告,及时报送建设单位;
第九条 施工现场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设立扬尘信息公示牌,包含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公示举报电话、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责任人、监管主管部门等信息;
(二)工地出入口及场内主要道路进行硬化处理,工地车辆出入口设置冲洗设施,配套排水、泥浆沉淀设施,配备视频实时监控,并与主管部门联网,确保运输、工程等车辆车身、轮胎、底盘等部位积泥冲洗干净且密闭后方可出场,同步建立冲洗台账备查。建成区范围内建设工地设置自动冲洗设施,指定专职人员辅以人工二次冲洗,确保出入口30米范围内道路整洁;
(三)工地周围设置连续硬质围挡,市区主要路段工地不低于2.5米、一般路段工地不低于1.8米,并定期清洗。建成区范围外交通工程围挡要求,由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另行确定;
(四)工地边界设置喷淋降尘设施,喷淋频次、时长等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基坑周边设置全包围喷淋设施;
(五)非施工作业面的裸露土或空置超过48小时未能及时清运的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等堆放物,施工单位采用有效防尘覆盖,超过3个月不施工的裸露土采取简易绿化或硬化措施;
(六)水泥、沙和其它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密闭存放或采取有效防尘覆盖;
(七)石材等易起尘材料进行切割作业时,设置专用封闭式作业间,并采用湿法加工。鼓励预制半成品进入施工现场,实施装配式施工;
(八)使用预拌砂浆、混凝土,禁止现场搅拌,需要现场搅拌的,依法报经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九)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作业,配备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防止泥浆外溢,鼓励采用泥浆固化技术,减少泥浆外运量。
第十条 房屋建筑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土方开挖、回填,地基处理,拆除基坑支撑等作业过程,采用喷淋等有效降尘措施;
(二)主体结构施工时,脚手架应按规定及时设置密目安全网;
(三)现场喷涂、涂装面打磨等作业时,采取相应有效降尘措施;
(四)在建(构)筑物上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的,采用密闭方式清运,不得高空抛掷、扬撒;
(五)按技术规范要求设置扬尘在线监测设施,并与主管部门联网,实现工地PM10、PM2.5等扬尘数据实时监测,鼓励在线监测数据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土石方分段开挖,及时回填、整平压实,对已回填后的沟槽,采取洒水、覆盖等有效降尘措施;
(二)定期对临时裸露、未固化路基等易起尘区域洒水降尘;
(三)进行市政管网清污作业,使用容器装载清运,作业完工后必须清洗作业现场,恢复路面整洁;
(四)道路日常维修、应急抢修等道路养护施工现场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上述要求做好扬尘防治工作。
第十二条 拆除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一)至(五)款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拆除施工预算包含扬尘污染防治经费,并在招标文件或者工程承发包合同中作为不可竞争性费用予以单列;
(二)拆除房屋或者进行房屋爆破时,采用雾炮、喷淋等措施进行湿法作业;
(三)气象预报风速达到6级以上时,停止拆除房屋或者房屋爆破;
(四)大面积、连片区域拆除,施工单位采用边拆除边覆盖等方式有效防尘。
第十三条 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等交通工程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施工便道,生活区、拌合站、钢筋加工场、预制场等的主要道路进行硬化,并适当采取洒水、冲洗、围挡、喷淋等有效降尘措施;
(二)未全封闭的砂石料场应分区分类,有序堆放砂石料,并采取有效防尘覆盖,料场前场地定期洒水清扫;
(三)主要道路交叉口、人员车辆出入口等无法设置围挡的区域定期冲洗,保持路面无明显积泥带尘。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保洁作业应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合理安排道路保洁计划,易扬尘路段增加洒水及冲洗频次,城市主干道、快速路、高速公路等按照规范要求实行机械化洒水清扫;
(二)加强阶梯、扶手、栏杆等道路附属设施保洁及沿街果壳箱的清运;
(三)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落实保洁责任制、确保场内道路及站前广场清洁,定时清洗、洒水除尘;
(四)人工清扫道路作业,符合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规范;
(五)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公路保洁作业参照城市道路保洁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运输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采取密闭或全覆盖方式运输,安装防滴漏设施,确保装载物不外漏、滴洒;
(二)装载物不得超过车厢挡板高度,运输途中不得沿途泄漏、散落、抛洒或飞扬物料;
(三)运输车辆需经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车辆轮胎不得带泥行驶,确保车容车貌干净整洁;
(四)运输车辆装卸物料时,采取喷淋等有效降尘措施;
(五)运输车辆运载工程机械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运输途中工程机械上泥土等易起尘物料散落、飞扬。
第十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养护作业应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新设绿化带、行道树下裸露地面实施绿化或铺装,绿地内泥土低于围挡边石或者道板,高出泥土应清除;
(二)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48小时内无法栽植的,对树穴和栽种土采取有效防尘覆盖;
(三)绿化用土临时堆场应采取有效防尘措施,当天完成余土以及其他物料清运,不能完成清运的,及时进行有效防尘覆盖。绿化工程结束后,清理清洗作业现场,确保路面整洁。
第十七条 泥浆、渣土等建筑垃圾消纳场应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卸载作业区设置有效降尘设施,其他区域采用有效防尘覆盖或简易绿化;
(二)出口设置冲洗保洁设施,清洗出场车辆,确保净车出场;
(三)弃置饱和后,及时进行地表绿化、美化。
第十八条 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场所应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堆场地面进行硬化处理,采取围挡、喷淋、覆盖等有效防尘措施,围挡高度不低于物料堆放高度;
(二)设置混凝土围墙或其他仓储设施,应配备喷淋等有效降尘设施;
(三)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时,在落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有效防尘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
(四)出入口设置冲洗保洁设施,清洗出场车辆,确保净车出场;
(五)划分料区和道路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道路整洁,并及时清洗。
第十九条 矿山作业应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制定矿山粉尘防治工作计划,明确爆破、破碎、储运等重点环节粉尘防治措施,建立定期粉尘监测制度和报告制度;
(二)加工区及其周边可绿化区域采取有效绿化防尘。破碎过程中半成品石料实行胶带分类输送的,输送带全程封闭。落料口宜配备降低物料落差的罩式装备,并辅以喷淋、喷雾等有效降尘措施;
(三)装卸区设置喷淋、喷雾等有效降尘设施,装卸作业时,相应设施必须开启;
(四)矿区运输道路路面类型采用砂石路面或硬化路面,沿路配备雾化喷淋装置或配备洒水车定期洒水;
(五)矿区出入口设置冲洗保洁设施,清洗出场车辆,确保净车,并做好矿区出入口30米范围内道路保洁工作。
第二十条 散装水泥、预拌混泥土、预拌砂浆生产应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易起尘原材料运输、堆放等过程采取密闭或全覆盖措施。厂区内物料应采取封闭式皮带运输(含码头到料库的物料输送),如需叉车、铲车等搬运输送的,各项操作应在封闭场所内进行,并采取密闭措施或相应的防尘措施;
(二)转运、筛分、破碎等易起尘生产输送环节,采取有效粉尘收集和处理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
(三)除绿化区域外,厂区内道路和场地采取硬化措施,并保持硬化路面整洁、无损;
(四)出入口设置冲洗保洁设施,清洗出场车辆,确保净车,并做好厂区出入口30米范围内道路保洁工作。
第二十一条 河道沿线、市政道路和公共绿地的裸露土地,分别由水利部门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采取有效防尘措施;其他裸露土地(除建设工地和拆除工地外),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起规定。
第二十三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据本办法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对违法行为无相应处罚权的,应及时移交有处罚权的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本办法未尽事宜,各地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细化措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月*日起修订实施,原《温州市扬尘防治管理办法》(温政令〔2011〕1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