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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20/7/20 浏览:2746
武汉市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打赢蓝天保卫战,持续改善空气质量,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0年,全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达到70微克/立方米,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达到45微克/立方米(力争达到44微克/立方米),优良天数比例达到73.1%(力争达到75.4%),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排放量分别比2015年减少25%。
二、工作任务
(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1.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对重点行业开展排查,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淘汰落后产能退出。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组织完成化解过剩产能任务。(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
2.加快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落实《省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专项战役指挥部关于印发湖北省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任务清单的通知》(鄂化搬指文〔2018〕3号)要求,完成省下达的沿江化工企业关停、改造、搬迁或者转产任务。(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区人民政府)
3.严控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新增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建设项目实行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其中江岸、青山(含武汉化学工业区,下同)、黄陂、新洲区实行本辖区现役源3倍削减量替代。(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区人民政府)
4.实施循环化和绿色化改造。发展改革部门组织推动75%以上的国家级园区和50%以上的省级园区开展循环化改造。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加快实施企业技术改造,策划推动一批企业绿色化改造升级项目。(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区人民政府)
5.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发展改革、生态环境部门组织推进清洁生产审核,汉阳、青山、蔡甸、江夏、东西湖、黄陂、新洲区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别完成不少于2家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各区人民政府)
(二)持续调整能源结构
1.压减全市煤炭消费总量。全市煤炭年消费总量控制在2400万吨(原煤)以内。禁止新建燃煤发电机,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不予新建燃煤锅炉。(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区人民政府)
2.持续增加清洁能源供应。发展改革部门加快推进建设世界一流城市电网工作。供电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加快实施“电气化+”工程,全年替代电量不少于14亿千瓦时。发展改革部门推进增加天然气和可再生能源供应,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5.6%。(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武汉供电公司,各区人民政府)
3.巩固散煤整治工作成果。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区直相关部门和街道(乡镇)开展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内小餐饮、摊点等巡查治理,严禁违规燃用散煤。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禁燃区散煤加工销售点整治“回头看”,依法查处违规销售散煤行为。(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市场监管局)
4.开展石油焦燃用设施整治。加强企业环境监管,依法依规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硫含量大于3%)。督促禁燃区内燃用石油焦的企业在2020年底之前完成改燃工作。(责任单位:新洲区人民政府、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汉南区人民政府〉)
5.严格煤炭质量监督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对商品煤销售、使用单位开展不少于2轮次抽检,对煤炭硫分、灰分含量超过国家有关规定的,市场监管、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职责依法予以查处。(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区人民政府)
(三)积极调整运输结构
1.大力发展铁路水路货运。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29号),推进提升铁路、水路货物运输量,完成省下达的目标任务。(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各区人民政府)
2.推进大宗物料清洁运输。交通运输部门会同生态环境、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推进钢铁、石化、建材、汽车制造等行业清洁运输。钢铁企业大宗物料和产品采用铁路、水路、管道或者管状带式输送机等清洁方式运输比例不低于80%,达不到要求的应当逐步采用国Ⅴ排放标准及以上的汽车或者新能源汽车运输;石化、建材、汽车制造等行业重点企业自有货物运输的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或者国Ⅴ排放标准及以上(含已按要求加装排气污染控制装置,且排气污染控制装置正常使用的货运车辆)汽车比例原则上达到80%。重点企业应当建立用车台帐,生态环境部门将重点企业清洁运输情况纳入企业环境绩效评价范围。(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区人民政府)
3.实施柴油货运车辆限行。公安交管部门牵头研究制定柴油货运车辆限制通行政策,四环线全面建成通车后,三环线及其以内区域道路禁止国Ⅲ标准柴油货运车辆(已按要求加装排气污染控制装置,且排气污染控制装置正常使用的本市柴油货运车辆除外)行驶。(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执法委、市生态环境局,各区人民政府)
4.严格车辆准入环境管理。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督促检验机构对在我市新注册登记和转入登记的非免检类车辆,严格开展外观检验和车载诊断系统(OBD)检查,柴油货车应进行尾气排放检测。对检验、检测不合格的车辆,公安交管部门不予登记。公安交管、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建立机动车达到国Ⅵ排放标准的注册登记准入制度。(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各区人民政府)
5.积极推广新能源车辆。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推动市公交集团、武汉通恒公汽客运服务有限公司分别完成755辆、61辆柴油公交车更新为新能源汽车;城管执法部门督促各区完成200辆环卫车更新替代为新能源车或者国Ⅵ排放标准汽车。按照生态环境部门提供的重点区域范围,优先更新重点区域内通行的柴油车。(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城管执法委、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市公交集团、武汉通恒公汽客运服务有限公司)
6.引导鼓励公众绿色出行。交通运输、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公交车、地铁相互换乘和地铁票价优惠政策。发展改革、城管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交管等部门负责研究优化差别化停车收费政策,利用经济杠杆引导绿色出行。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地铁等换乘枢纽停车场规划和建设,实施停车优惠政策,引导换乘公共交通出行。(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城管执法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各区人民政府,武汉地铁集团、市公交集团、武汉通恒公汽客运服务有限公司)
(四)深化工业废气治理
1.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钢铁行业企业对照省级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要求,开展自查并建立超低排放改造任务清单,并于2020年7月底之前报本辖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于2020年底之前书面报告超低排放改造情况。企业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项目,应当在改造后3个月内书面告知本辖区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生态环境管理需要,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超低排放标准对其开展环境管理。(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青山、江夏区人民政府)
2.推进垃圾焚烧发电企业治理。协调督促垃圾焚烧发电企业有序实施烟气脱硝提标改造,力争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0毫克/立方米。(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汉阳、青山、江夏、东西湖、黄陂区人民政府)
3.开展工业炉窑大气污染治理。落实省级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要求,排查全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治理情况,建立工业炉窑环境管理清单台帐。通过“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推动工业炉窑装备升级、燃料清洁低碳化替代和无组织排放等污染治理。(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区人民政府)
4.开展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各区加快推进1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80毫克/立方米,鼓励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按照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标准进行改造。新建燃气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原则上按照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标准建设。(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人民政府)
5.开展锅炉烟气超低排放改造。探索在1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用生物质锅炉中开展超低排放改造试点,改造后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超低排放要求(在基准含氧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人民政府)
6.推进工业粉尘无组织排放治理。加大钢铁、建材、焦化、火电等重点行业企业粉尘无组织排放治理,完成一批综合治理项目,减少内部物料在堆存、传输等过程的污染排放。(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区人民政府)
7.开展工业大气污染专项执法。在秋冬季,加强对钢铁、焦化、水泥、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和燃煤锅炉、生物质锅炉等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超标排放行为;对禁燃区内生物质锅炉违规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责令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区人民政府)
(五)加强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
1.建立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管理清单。对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3号)要求,排查梳理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情况,逐步建立完善管理清单。(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区人民政府)
2.加强挥发性有机物(VOCs)泄漏检测与修复。督促石化企业严格按照规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将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设施和储罐密封点纳入泄漏检测范围;化工、焦化、医药等行业企业中载有气态、液态挥发性有机物(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的密封点数量大于等于2000个的,参照石化行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将开展密封点泄漏检测与修复情况作为企业环境监管执法重点。(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区人民政府)
3.强化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治理。组织相关行业企业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等要求开展达标改造,完成一批重点行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项目。鼓励有条件的工业集聚区建设集中喷涂工程中心,配备高效治污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区人民政府)
4.推进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监测监控。按照相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按照《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要求,推进重点行业在主要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口开展自动在线监控设施安装工作。(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区人民政府)
5.加强油气回收治理的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商务部门依法依规督促有关企业对储油库、年销售汽油量在5000吨以上的加油站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控设施;新建加油站应当同步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控设施。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对油气回收设施运行情况开展监督抽测,其中储油库抽测比例100%;中心城区和东西湖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加油站抽测比例不低于40%,其他区不低于15%。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完成重点原油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改造。(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区人民政府)
6.严格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治理执法检查。按照环大气〔2019〕53号要求,督促企业建立管理台帐,并在7月至9月期间适时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专项执法行动。将有机溶剂使用量较大的,存在敞开式作业的,末端治理仅使用单一的活性炭吸附、水或者水溶液喷淋吸收、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技术的企业作为执法检查重点。(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区人民政府)
(六)加强移动源排气污染治理
1.加快老旧车船淘汰和治理。商务部门牵头组织完成国Ⅲ标准柴油车提前淘汰。2020年底之前,各区组织开展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砂石料运输车辆、混凝土搅拌车辆等重型柴油车治理,基本完成加装排气污染控制装置,配套实时排放监控设备。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推动20年以上的内河船舶淘汰。(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城管执法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各区人民政府)
2.严格柴油货车联合执法。完善生态环境部门监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机动车尾气污染联合执法监管模式。交通运输部门建立营运柴油车辆清单并与生态环境部门共享。落实机动车尾气污染常态化路检执法机制,重点在物流货运通道和城市入口通道布设检测点,各区公安交管部门每周不少于1次对柴油货车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生态环境部门予以配合,可以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技术单位协同开展监测。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洪山区每月不少于80辆次路检抽检柴油货车,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不少于50辆次,其他区不少于120辆次,对路检抽检排放超标车辆处罚率100%。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遥感监测、定期检验初检超标车辆较多的用车大户和物流园区、工业园区等车辆集中停放地,以及大型工矿企业、长途客运、旅游等单位的入户检查,督促用车大户建立柴油货车添加尿素和油品的台帐。对排放超标车辆未在规定期限内维修并复检合格的,公安交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将相应车辆所属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区人民政府)
3.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2020年7月底之前,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城乡建设、城管执法、交通运输部门和武汉新港管委会完成施工工地、物流园区、大型工矿企业以及港口、机场、铁路货场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生态环境部门按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规定,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监督抽测,可以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技术单位协同开展监测。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洪山区每月不少于60台次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抽测,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不少于5台次,其他区不少于100台次。督促企业对超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整改,对超标排放严重的,依法进行处罚,并向相关行业管理部门通报情况,同时适时予以公开曝光。(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汉新港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
4.提高靠港船舶岸电使用率。武汉新港管委会、交通运输部门按照省绿色交通发展有关要求,加快港口岸电设施建设。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加快船舶受电设施改造,实施船舶使用岸电优先装卸、靠离泊等激励政策。具有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的现有船舶(液货船舶除外)应当按照要求靠港使用岸电。鼓励港口企业、岸电设施运营企业与航运企业签订岸电使用协议,不断提高岸电使用比例。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落实相关政策,允许港口企业等岸电设施运营企业按照现行电价政策向船舶收取电费。交通运输部门推进提高机场航班靠桥期间使用桥载设备供电比例。(责任单位:武汉新港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武汉供电公司,各有关区人民政府)
5.开展油品质量专项检查。商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成品油市场专项行动。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非法运输、存储成品油的违法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非法从事成品油运输的营运车(船)。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非标车(船)用燃料的行为。海事部门负责加大船舶燃油质量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船舶使用超标燃油行为,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协作机制。(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武汉海事局,各区人民政府)
6.强化重点区域交通管控。2020年7月底之前,江岸、汉阳、武昌、青山、东西湖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研究制订重点区域交通管控专项方案,明确重点区域优化交通组织措施要求,加强重点区域道路交通精细化管理。在重点区域内通行的环卫车辆应当优先调配国Ⅴ排放标准及以上的车辆或者新能源汽车。城管执法部门会同公安交管部门按照减少运行总里程的原则,动态优化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行驶路线。(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市城管执法委、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区人民政府)
(七)加强大气面源污染防治管理
1.严格工地施工扬尘控制。落实规范设置围挡和扬尘防治责任牌、非施工区域裸土和物料全覆盖、进出口和内部道路硬化、配套喷淋降尘设施、进出口配套车辆冲洗设施等措施,推广智能化喷淋降尘、立体自动化冲洗设施。各区推行工地“阳光施工”和渣土“阳光运输”,减少夜间施工。城乡建设等部门每月不少于1次分别组织对各类建设工地、拆除工地和储备用地等开展扬尘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全覆盖执法检查,将扬尘管理不到位的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人民政府)
2.加强重点扬尘源管理。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城乡建设、城管执法等部门公布重点扬尘污染源单位名录,列入名录的单位应当在产生扬尘的主要施工阶段安装扬尘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并接入我市扬尘在线监控系统平台。对未按照规定安装扬尘自动监控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扬尘自动监控设备的,依法进行查处。(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委,各区人民政府)
3.强化道路扬尘污染管控。严肃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混凝土搅拌车辆和砂石料运输车辆未密闭运输、车身不洁、污染路面、未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等行为。大力推广主次干道机械化清洗和吸扫相结合的压尘作业机制,每日不少于2次机扫吸尘作业。中心城区主次干道机械化清扫作业率达到95%以上,新城区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达到85%以上。(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委、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各区人民政府)
4.严禁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公安、城管执法部门研究制订《关于在全市范围内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生态环境部门对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开展农作物秸秆禁止焚烧专项监督巡查。蔡甸、江夏、东西湖、黄陂、新洲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利用高清视频监控系统加强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监管。进一步强化区、街道(乡镇)和村组三级农作物秸秆禁止焚烧监管主体责任,对露天焚烧问题严肃责任追究。财政部门加强对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财政资金支持。农业农村部门加强技术指导,完成省部署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任务。(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各有关区人民政府)
5.加强其他面源污染防治管理。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占道从事汽车维修等喷涂作业、餐饮油烟污染违法行为、城市建成区露天占道炭火烧烤和垃圾露天焚烧等行为。公安部门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监管;尚未划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有关区应当倡导使用低碳方式替代燃放烟花爆竹;鼓励扩大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农业农村部门推进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负增长;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改善养殖场通风环境,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减少农业氨排放。(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委、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区人民政府)
(八)完善和强化空气污染应对机制
1.夯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武政规〔2020〕4号)要求,各区要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组织纳入清单的企业按照“一厂一策”原则,编制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制作公示牌,安装在厂区入口等显要位置。(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区人民政府)
2.实施错时施工和临时管控。在7月至9月期间,城管执法、住房保障房管、城乡建设部门要提前做好组织安排,除应急维修和重大项目外,原则上暂停城市家具、桥梁、道路栏杆和房屋立面等维修维护的喷涂作业。当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二氧化硫(NO2)小时浓度值分别达到150微克/立方米、115微克/立方米、180微克/立方米时,市、区改善空气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空气质量预测预报情况,有针对性地组织采取限制拆除作业、土方施工、渣土运输、重型柴油货车通行等临时管控措施。(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委、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市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各区人民政府)
3.建立部门管理数据信息共享。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协调供电企业,将全市涉及大气污染排放的工业企业(供电企业直供用户)用电监测数据定期报送生态环境部门;公安部门支持将全市汽车电子标识系统实时监测数据与生态环境部门共享。生态环境部门定期将柴油货车、工业企业等环境违法行为处罚信息分别与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共享。生态环境、气象部门继续深化空气质量、气象条件监测预报数据共享。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加强对相关管理数据资源的整合、分析、应用。(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气象局,武汉供电公司,各区人民政府)
4.强化空气污染防治技术支撑。各区在街道重点区域推进建设采用国家标准方法的空气质量监测站点。生态环境部门继续开展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动态更新、颗粒物和臭氧污染来源解析工作;开展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十四五”专项规划前期研究;运用走航监测等技术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大气污染排查,及时发现并推动污染问题整改。气象部门科学开展人工增雨作业。(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各区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工作责任。严格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强化大气环境保护责任制。各区对本辖区大气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大气环境保护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要求做好本行业、本部门的大气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协调、督办和考核。各责任单位要制订细化方案,于2020年7月底之前报市改善空气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并按照要求报告落实情况。
(二)严格考核监督。将改善空气质量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制定考核办法,实施流动红黄旗制度,定期开展考核排名,并向社会公开;将改善空气质量重点任务纳入对各区和相关职能部门绩效考核范围,以及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内容。各区要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考核体系,强化街道(乡镇)和区直部门大气污染防治责任。将改善空气质量情况作为生态环保“一票否决”的重要依据。对工作不力、目标滞后、污染严重、问题突出的,实施预警、约谈;对不当干预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和履职不到位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三)加强监管执法。对因受疫情防控直接影响而未能按期完成大气环境问题整改的,可以酌情延长整改期限。根据冬春季、夏秋季大气污染防治特征,有针对性地强化监管执法;加强排污许可证后执法,促进“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依法依规将大气环境违法企业、建设工程质量低劣的环保治理单位和环保设施运营管理水平低、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监测和运维机构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四)加大政策支持。市、区财政加大对大气环境保护的资金支持力度。各区特别是空气质量较差的区,应当进一步增加大气污染防治财政资金投入。财政资金重点用于工业大气污染深度治理、新能源汽车更新、高排放车辆淘汰和治理、移动源排气污染监测监管、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大气环境监测和监管能力建设以及大气环境保护基础研究等领域。
(五)扩大公众参与。持续开展大气环境保护宣传。提高公众举报大气环境违法行为的便利性和积极性。公开曝光各类大气污染问题和大气环境违法行为。增强企业自主开展治理的责任感和荣誉感,鼓励重点行业的行业协会和国有企业、龙头企业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积极引导行业转型升级,践行绿色生产,促进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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